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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審

朝審朗读
  • 词语读音cháo shěn
  • 词语注音ㄔㄠˊ ㄕㄣˇ
  • 繁体字形朝审

词语解释

基本解释

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。始于明天顺三年。每年霜降后﹐三法司(刑部﹑都察院﹑大理寺)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﹐摘要制册﹐送九卿各官详审﹐分列"情实"﹑"缓决"﹑"可矜"﹑"可疑"﹑"留养承嗣"等类﹐上呈皇帝裁决。

网络解释

朝审

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。始于明天顺三年(公元1459年),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“斩监候”“绞监候”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。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(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)。
朝审的结果一般分为情真、可矜、可疑、有词(明朝)或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留养承祀(清朝)等类,情真/情实类需奏请皇帝裁决才可执行死刑,并且每年都会有不予勾决的犯人。其他犯人一般都改为流放或充军。

“朝審”的单字解释

“朝審”的近义词

“朝審”的反义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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